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大動作對上微軟。隨著微軟對美國法院提出的9頁訴狀曝光,這起扯到微軟與Google、中美貿易戰,甚至華為的戰爭,爭議點到底是什麼?
3月8日,美國微軟公司具狀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起訴,控告鴻海集團違反雙方在2013年所簽訂的「保密專利授權協議」(Confidential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)。
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因此在3月12日上午召開臨時記者會,痛訴此一訴訟的本質乃是微軟以霸權心態向手機供應鏈施壓。
他表示,主要是Android侵犯到微軟專利權,是美國和美國公司的戰爭,是微軟和Google的戰爭。
「你微軟和Google去告,你不敢跟它收費,反過來跟品牌廠收費,跟代工廠收費,這是微軟的霸權心態,過去獨霸PC時代的心態,」他怒批。
頭帶國旗棒球帽,穿著工廠降溫風扇板橋慈惠宮贈與他的紅色背心,郭台銘帶著怒意,在2個小時記者會滔滔不絕,從亡妻一路講到中美貿易戰,中間甚至拿出女兒的作業紙。
爭議一:微軟不是告鴻海侵權,是要求履約
一位了解內情的業內人士認為,鴻海記者會根本在「模糊焦點」,「(從訴狀看)從頭到尾,(微軟)不是說他侵權,是他沒有執行合約,只是單純要執行一個商業合約,像是租車、租房子一樣。」
一位在電子業工作多年的科技律師,看完這份9頁的訴狀之後表示,微軟訴狀的重點,在於說服法官,鴻海是「惡意違約」。
根據微軟訴狀,鴻海提供給微軟的2014年度權利金報告並不正確。而且,此後從2015年起就不曾依約於每年1月30日及7月30日向微軟提出半年度報告。了解內情的業界人士表示,簽約後,鴻海只有第一年乖乖繳錢。
即便查核會計師多次以書信、電話要求鴻海提供查核所需的簿冊、報告與相關資訊,以及可以進入鴻海營運場所進行實地調查的日期,鴻海卻從未提供、甚至拒絕配合。
「合約有個爭議仲裁的條款,他也不理,」業界人士表示,「微軟能做的都做了,最後只能去法院。」
微軟告錯對象了嗎?
郭台銘一直強調一點,微軟告錯對象。
首先,他認為,微軟主要告的是使用Android系統的手機。因此,真正的被告,該是鴻海子公司、香港上市的富智康。
因為小米等Android系統的手機代工由富智康負責,鴻海主要生產採用iOS的蘋果手機。因此,基本上Android跟鴻海沒有直接關係,
富智康董事會代理主席池育陽也幫腔說,這場起訴對鴻海來說,「是遭到池魚之殃。」
然而,熟知內情人士指出,這個授權協議涵蓋範圍不只Android,「現在的電子裝置或多或少會使用我們專利,不是微軟的、就是Android、Chrome(用於筆電、智慧電視),」除了蘋果的iOS裝置之外。
更重要的是,該人士表示,這個專利授權合約當初微軟是跟鴻海簽的,「當然找簽約的當事人啊。」
接下來,鴻海集團還有另一種說法。
爭議二:代工廠有沒有付權利金的責任?
針對微軟訴狀,富智康董事會代理主席池育陽解釋,第一,智慧財產權過去是品牌廠負責,不關代工廠的事。
他解釋,一般代工廠提供工程製造服務給品牌廠商,都有清楚定義產品智慧財產權和設計權,「有任何智慧財產的主張 ,依合約來說都是品牌廠商來負責。」
第二,品牌廠要求不要通風設備付錢給微軟。
「我們這幾年做的Android手機,全球前五大品牌佔84%,我們(品牌)客戶都是有頭有臉,」池育陽強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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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表示,微軟第一次有這個主張是在2011年,之後接續和手機廠商有過談判,協商至今8年,富智康都是第一時間和品牌廠聯繫。
微軟訴狀載明,除了鴻海,還有數十家公司,包括廣達、和碩、仁寶等台灣代工廠也簽了一樣的授權協議。
了解內情的業界人士指出,還有像日本東芝、韓國三星,都有簽權合約,也照合約履行,鴻海是唯一一家不付錢的,「如果微軟沒有(對鴻海)做任何動作,對其他(乖乖付錢)的廠商怎麼交代?」
爭議三:常被忽略的「查核條款」 成為殺招
看過微軟訴狀的科技律師,都不約而同的指出,這份訴狀最關鍵的部分,其實藏在第八頁的最後一段。
微軟訴狀清楚寫著「因為鴻海延誤、而且拒絕配合微軟之前的稽核與查詢要求」,因此請求法院命令鴻海必須在「法院監管的證據開示程序」(court-supervised discovery)中直接揭露相關簿冊、文件。
現居矽谷的前聯發科法務長許維夫解釋,實際運作起來,會是在法官監督下,派遣公正第三人,一般都是會計師,到鴻海去查所有可能的證據,包括帳本跟所有出貨紀錄。調查範圍包山包海,等於把鴻海整個翻一遍。
「一般訴訟不會做到這個程度,」許維夫說。
「我覺得微軟的律師非常有創意,」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劉承慶笑著說。
微軟緊抓著授權合約裏頭常被忽略的「查核條款」大做文章,告訴法官「鴻海不交報告、不讓我查」。
這個訴訟策略的高明之處在哪裡?劉承慶解釋,一般專利侵權訴訟勞民傷財,「但這回微軟他完全避開這塊,抓一個查核條款,告你違約,而且很容易舉證。」
微軟可能成功對鴻海進行人格謀殺
他將刊登在外貿協會發行的《經貿透視》雙週刊(3月底出刊)的評論:「不再形同具文的契約查核條款——從微軟告鴻海案談起」一文寫著:「如果……對微軟所提出的指控,包括多年來不按時提交權利金報告(多次違反簿冊提供義務),以及在長達近兩年的期間內阻撓、拒絕查核會計師進行實地調查(長期違反查核配合義務)鴻海均無法提出合理解釋,那麼微軟很可能就已經成功地對於鴻海進行了一次完美的人格謀殺。」
一旦美國法官傾向微軟,同意進行極嚴格的「法院監管的證據開示程序」(court-supervised discovery),這幾個英文字,可能成為未來鴻海的「緊箍咒」,
因為,只要法院核可微軟要求,日後只要鴻海在法院監督下提出的資料,如有不實、隱瞞、甚至拖延時間,都算是「妨礙司法公正」。「在美國很嚴重的,」劉承慶說。
「等於要鴻海脫光光給微軟看。這個反而是(這個訴訟)最關鍵的,」許維夫說。
真到這地步,鴻海該付給微軟的授權金,也將在法院命令下,連本帶利的付出去,很難拖欠。
鴻海要演出逆轉,打贏官司的機會有多高呢?
「從鴻海目前的說詞,看不出一個強而有力的論點,可以反駁微軟的說詞,」劉承慶說。
他認為,鴻海犯的致命錯誤,就是2014年後缺交授權協議明文規範的授權金報告。
如果鴻海交了負壓排風扇,裡頭記載的出貨數量、授權金金額,即便微軟不認同,但一旦爭執起來曠日廢時,微軟未必會輕易興訟。「你今天連交都不交,讓微軟有機可乘,」劉承慶說。
然而,國際科技訴訟經驗豐富的許維夫卻表示,綜合相關證據,鴻海要從這個官司脫身,「很具挑戰性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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